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殊性商人在积累了大量的商业资本之后便不能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殊性,商人在积累了大量的商业资本之后,便不能把资本投入到工业等生产领域中去,闲置的资本一方面流向经营土地的领域中去,即商人购买土地,兼有了地主的身份。这种情况在整个的古代封建社会都一直存在,而且在商人们看来“以末致富,以本守之”即发了财去购置土地,以土地的形式保存其财富是最可靠的,因此大量的商业资本转化为土地资本了。另一方面,还有相当一部分资本没有投放到土地方面去,而是投向了其他非生产领域,比较多的就是我们下面所要提到的,商人们以他们的钱财兴办了一些公益事业,搞一些义举活动。
商人们历来是被人们所歧视的,政治地位是低下的,他们所缺的就是社会对他们的认可。一旦有了大量的物质财富,有了相当的经济地位,在政治和社会地位上也要争得一席之地,是可以理解的。当然商人的动机是从自身利益考虑的,但社会效果是好的,客观上促进了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弥补了政府在这方面投资的不足。
商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种种行为,在早期封建社会里有关这方面的情况记载的不多,大量的社会活动情况,特别是兴办公益、实施义举的行为在宋元之后才开始多了起来,特别是在明清时期,因为这时期商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第一,修路、筑桥、兴水利。
这些活动主要的是在商人的家乡进行,也有居住在外地的商人,出资在当地兴办公益的。
修道路、建桥梁、兴水利,史料记载商人在这方面的行为很多,特别是徽商和晋商,因为他们资本雄厚,办这些事业就更多一些。就徽商来说,差不多稍有实力的大商人都在本地有义举行为,比如遇有天灾,粮食减产,他们就拿出粮米进行赈济;一些人鳏寡孤独,无依无靠,他们就予以钱物接济等等,特别是本宗族内出现这种情况,商人们是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来承担的。当然商人们有其自身的利益和目的。
在很多地方人们都是聚族而居的,其聚居的规律大小不同,一般的说南方的规模比较大,北方比较小,大的有万余家,小的也有数百家、几十家,至今在很多农村仍保留着这种情况。商人们在家乡搞公益事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本宗族做好事,有的也是出于为本宗族的利益着想。虽然如此,宗族也是构成社会的一部分,特别是大的宗族,几个村甚至一个县、几个县聚族而居,它本身就构成了一个小社会,因此商人们在这个范围内施行义举,也不失其积极的社会效果。
商人们用钱财修路筑桥,在很多的材料中都记载着被修筑的路、桥以出资商人命名的情况,兹举几例:
徽州休宁县一位叫汪五就的商人,小时贫困,后来经商发了财,他的家乡有二里长的土堤,有些坍塌,他便出资建了牢固的石堤。乡亲们便为他树碑立祠,称这段堤坝为“五就公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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