檄行去后,顷来徐州与李鸿章熟商。亦以为现仅刘松山一军入秦,粮运已极不易,若使任、赖续窜陕省,则各军皆须赴秦,以四五万人之粮饷,从江南运至陕西,势必竭蹶贻误。自应暂留鲍超一军于豫西拦截任、赖,不使西窜。俟任、赖一股贼情定后,再行奏调霆军赴秦,乃为稳着。是否有当,理合附片陈明,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彭玉麟恳辞奖叙片 同治六年正月二十一日
再,兵部右侍郎彭玉麟报捐养廉银两,由臣具奏。钦奉谕旨:彭玉麟所捐养廉银两,着加恩查明该侍郎子弟给予奖叙。该部知道。钦此。
当经恭录咨会去后,兹据该侍郎咨称,玉麟只有一子,已得二品荫生,胞弟一人亦已捐纳道员,此皆仰赖圣恩,始得子弟均列仕籍。且察其性质均极朴鲁,现惟饬令安分家居,未能出而图报,方觉昕夕惶愧,何敢再邀奖叙?在皇上天恩,固属有加无已,而玉麟起家寒素,屡沐高厚之恩,未效涓埃之报。藉此廉项,以尽微忱,断不敢再邀议叙,有违初心等因请奏前来。
臣查彭玉麟淡于荣利,退让为怀。自带水师以来,身居小舟十有五年,从未谋及家室。此次捐助养廉,力辞奖叙,出于至诚。应恳天恩俯如所请,毋庸再给议叙,以遂其报效之诚。理合附片陈明,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报销款目分四案开单折 同治六年二月初八日
奏为造报军需款目,分为四案开列简明清单,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臣接准部咨,同治三年七月初十日内阁奉上谕:军需报销一事,本有例定章程。惟近来用兵十馀年,蔓延十数省,报销款目,所在多有。若责令照例办理,不独虚糜帑项,徒为委员、书吏开需索之门;而且支应稍有不符于例,即难核准,不得不着落赔偿。将帅宣力行间,甫邀恩锡,旋迫追呼,甚非国家厚待勋臣之意。着照该部所请,所有同治三年六月以前各处办理军务未经报销之案,准将收支款目总数分年分起开具简明清单,奏明存案,免其造册报销等因。钦此。
仰见我皇上蠲除烦苛、务崇大体之至意。臣自咸丰三年带兵以来,统辖日广,条目太繁,曾于咸丰七年十二月酌拟报销大概规模陈奏一次。十年四月,奉命署理两江总督,即于五月附片奏明,拟自咸丰三年至十年五月,分作三案造册报销。并先将咸丰三年九月起至六年十二月止,作为第一案专折具奏,照例造册咨部在案。
臣初出带兵,并未奏派大员总理粮台。收放各款,随时遴员经管。咸丰四、五、六、七年,以今湖南抚臣李瀚章前任守令时经手者居多;八、九两年以江西候补知府张韶南经手者居多。十年五月忝任江督以后,始奏明于江西省城设立总粮台,派江西布政使总司其事。臣时驻扎祁门,另设行营支应粮台,添委江西建昌府知府隋藏珠与张韶南会同经理。至十一年秋克复安庆,图攻金陵,又于安庆立台,名曰江外粮台。调隋藏珠管理,而以江西候补知府王延长副之。其留于祁门者,支应皖南诸军,名曰山内粮台。其时张韶南物故,派安徽候补知府李兴锐始终其事。其随臣弟曾国荃,在安庆、金陵者,则有江西候补知府李作士等员,别无台局名目,但在舟次支应而已。臣统军甚久,人数甚多,款目甚巨,而委员极少。前后十馀年,大小委员不满四十人,以故浮费较少,头绪易清。此臣营历年支放军需大概情形也。
同治三年七月,奉到谕旨,饬开简明清单,即札行各省台局,开送历年所解饷项总数汇齐核对。嗣准各处陆续送齐,即于四年十一月在安庆省城设立报销总局,派安庆、江西两省布政使总理其事,仍令王延长、李兴锐二人专司勾稽,以资熟手。又添派安徽候补知府彭嘉玉帮同查核。其江西总台案卷,则由江西布政使派委候补同知直隶州陈长吉赍至安庆会同清厘。一年以来,各该员等逐款稽查,悉心核算,开单则期于简明,底册则归于详核。兹据署安徽布政使吴坤修、江西布政使孙长绂、前署安徽布政使调任湖北布政使何璟会同详称:自咸丰三年九月起至六年十二月底止,前经具奏者,兹亦重开一单,列为第一案:共收银二百八十九万一千四百一十九两五钱有奇,收米五万三千七百四十九石八升有奇。共支发银二百六十六万七千三百七十一两六钱有奇,支放米三千七百九十九石五斗八升有奇。所馀银两及馀米变价等项,共计存银二十九万一千三百九十四两一钱有奇。
其自咸丰七年正月起至二月二十日臣丁忧回籍之日止,陆续支放及各项杂款未经列入初案者,另开一单作为第二案:共支发银二十九万一千三百九十四两一钱有奇。
自咸丰八年六月臣由原籍起复带兵援浙之日起至十年四月底止,开列一单作为第三案:共收银一百六十九万一千六百七十六两一钱有奇,收钱一千一十九串有奇。共支发银一百六十二万七千四十六两八钱有奇,支发钱一千一十九串有奇。
自咸丰十年五月臣接任两江总督起至同治三年六月克复金陵止,开列一单,作为第四案:共收银一千六百八十五万四千五百九十两七钱有奇,收钱九十六万五千五百五十二串有奇,共支发银一千六百七十六万三千七百七十五两有奇,支发钱八十九万二千八百六十三串有奇。
以上四案,均就实收实放之款逐一开报,其各军欠饷及协济各路银钱等款,另行分析开单具详请奏前来。
臣查向来军营放款缓急多少,粮台委员得以主持其事。臣营则十馀年来无论支发何款,无不亲自裁度。虽有不合例之供支,从无不核实之款目。同治二、三年间,统军至十馀万人,欠饷至十五六个月,从未有兵勇向粮台索饷滋闹者。一由于粮台之银随到随发,从无存留;一由于发饷之际,概由微臣斟酌,不与委员相干,因是差免于浮冒之弊,而即以取信于将士之心。此次汇办报销,为时阅十二年之久,用款至二千一百三十馀万之多,臣覆加查核,均系确凿可据。除自三年六月以后至四年五月北征之日止,臣督饬各员接办照例报销外,所有咸丰三年九月起至同治三年六月底止军需款目,分为四案开列简明清单,恭呈御览。谨专折具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敕部查照办理。谨奏。